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23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获悉,平湖市农业经济局于9月30日对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即《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称“你单位”,或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农海执处罚[2016]00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890.1465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出具的《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平农海责[2016]001号)内容及开发公司在该海域的开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及风险提示(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3);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6日、8月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农海执责[2016]001号)内容进行了披露和补充说明(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94、临2016-096);于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披露《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主要内容及对公司可能的影响(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21)。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12月至2016年8月,在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海域,因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工程,非法占用海域面积4.6412公顷,其中填海用海0.7880公顷、围海港池蓄水用海2.4826公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0497公顷及透水构筑物用海1.3209公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勘 验)照片》、《询问笔录》和提取的文件材料相关资料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万壹仟肆佰陆拾伍元叁角(890.146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开发公司前期已针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对相关区域的认定及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其进行现场及资料核查,并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就历史问题及不同政府部门管辖等问题进行积极说明和沟通,努力推动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围垦项目”)的快速开展。若开发公司执行《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需按期缴纳罚款人民币890.14653万元,并处理其认定的违规等部分问题。但是,开发公司如果按照以上处罚决定执行后,将进一步扫除获得当地政府海洋部门对海域使用许可的障碍,有利于减少二期围垦项目后期无法取得土地权证的风险。目前公司在已获得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批复的基础上,正在积极办理占用海域使用审批相关手续。
公司将力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