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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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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0日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下午3:00。

2、 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于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5人,代表股份6,607,007,6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210%。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代表股份26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5%。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606,743,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18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绿色企业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的议案》

(1) 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债券期限;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发行方式;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担保安排;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募集资金用途;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发行对象;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本次发行对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的授权事项;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 决议有效期。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606,98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31%;反对2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董寒冰、贺维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