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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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6 股票简称:中国医药 编号:临2016-066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27号文核准,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通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控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投资”)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972,134股,发行价格为14.05元/股,其中医控公司以其持有的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45.37%的股权参与认购,上汽投资和华夏人寿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6,408,482.70元,其中投资者以货币出资699,999,985.15元,以股权出资86,408,497.55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9,543,369.93元(扣除进项税)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6,865,112.77元,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2016]1138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丙方”)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将扣减承销费和保荐费(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元)后的货币资金出资净额共计人民币689,999,985.15元汇入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070100100269153,截至2016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689,999,985.1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之募集资金投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洁、王迪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