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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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6-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农业 公告编号:2016-119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和2016年6月3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江苏省银河面粉有限公司签订<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食品”)引入江苏省银河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河”)对大康食品增资1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占股比例由原来的100%减少至88.23%,江苏银河通过其子公司江苏银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占股比例11.76%。

近日,大康食品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变更事项如下:

除上述变更外,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002505证券简称:大康农业公告编号:2016-120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康农业”或“公司”)于2016年9月7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14号)(以下简称为“问询函”),公司会同年审计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

一、截至回函日,上述补偿款的具体回款情况,以及补偿款回收的具体时间安排。

答复:

公司于2014年6月与承包方签署了《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目标考核协议》,约定由承包方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食品”)进行承包经营,并设定了业绩考核标准及业绩补偿条款。根据该考核协议,大康食品2015年度的净利润考核指标为2800万元,实际净利润未达上述指标且为亏损,承包方应根据协议补足差额部分(即考核指标+亏损金额)的70%(即11,263.69万元)。2016年4月7日公司与承包方签署了《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目标考核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上述补偿款项的回收安排,其中:第一期款项 5631.85万元在2016年4月8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3379.11万元在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三期款2252.74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

截至本回函出具日,原承包方已于2016年4月14日补偿到位第一期款项5,500万元;于2016年8月18日、19日、29日、9月13日分别补偿到位3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50万,第二期款项尚差2379.11万元未补偿到位。经与陈晓明先生协商,对方将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陆续尽早归还第二期款项,同时保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款项。

二、请对陈晓明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并说明公司对二期、三期补偿款回收的可能性,以及你公司预计无法收回上述补偿款时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答复:

经与原承包方协商沟通,原承包方表达了还款的意愿,保证将偿还全部欠款。据调查,其经营情况比较正常,只是暂时出现回款不畅,有相应金额的应收款项尚未收回,若该笔应收账款收回,其资金流动性将大大增强;同时,经了解,其已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且借款审批流程已至省分行,因此,其履约能力有所保障。在此期间,公司管理层高度关注,公司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公司副总裁牵头,积极全力地与承包方沟通协调,督促其尽快按时履行承诺,重点关注其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对应收款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与研究,帮助其尽快回收应收款项;同时了解其银行借款的进展,帮助其筹措资金。公司认为,原承包方有意愿且有能力归还上述款项。

若上述剩余款项全额回收困难,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公司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陈晓明先生的经营资产及个人资产进行调查,双方进行最后调解,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如法律诉讼、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确保剩余款项的归还。

三、请结合上述补偿款回收可能性,说明你公司对应收补偿款的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坏账计提的完备性与合理性,以及将补偿款全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并请年审会计师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公司与陈晓明、王中华先生于2016年4月7日签署的《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目标考核协议之补充协议》,陈晓明先生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补足到位考核利润补偿款112,636,911.30元,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该协议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应承担因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该利润补偿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是否需要进行利润补偿、以及利润补偿的持续性取决于大康食品的经营情况,公司无力加以控制,因此公司将该补偿款全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合理。

同时,根据公司会计政策1年以内(含)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按照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此笔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为5,631,845.56元(即:112,636,911.30元*5%)。因此公司认为对应收补偿款的坏账计提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该款项的实际情况,会计计提依据完备且合理。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了明确意见,认为:

该应收的补偿款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违约责任以及第一期补偿款履行情况,可收回性大,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需要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迹象。我们认为该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该款项的实际情况;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完备、计提比例合理、计提额度充分。

权益性交易是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交易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投资与被投资、控制与被控制的特定关系而发生。公司通过定向增发以及原实际控制人陈黎明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后,原实际控制人陈黎明持有公司股份已逐步稀释,在2015年3月已低于5%;陈晓明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黎明的胞弟,自2015年开始承包经营原大康牧业的生猪板块业务;在承包期内的第一个考核期满,公司根据承包协议要求承包人陈晓明向公司补足实际利润与考核利润差额的70%(如实际利润高于考核利润,承包者分配超额利润的70%)。公司与陈晓明的承包经营是日常管理的特殊实施方式,陈晓明不是公司股东,其胞兄陈黎明非公司高管,在2015年底持有公司股份不足5%,对公司日常经营不具有重大影响;陈晓明根据承包协议对公司的利润补偿仅是履行合同条款,同样的如经营利润超过考核利润其要分配超额利润的70%,因此陈晓明对公司的利润补偿不符合权益性交易的具体要求。该利润补偿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是否需要进行利润补偿、以及利润补偿的持续性取决于大康食品的经营情况,公司无力加以控制,公司将利润补偿计入营业外收入,我们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营业外收入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