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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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6-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98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32号),要求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先生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进行说明。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就《问询函》关注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并委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题一、详细分析并提供相关证据说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中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及监事解职相关内容的原因、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修订后条款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嫌侵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是否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等。请你公司保荐机构、律师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修订内容:

(二)修订说明:

本条款修订主要增加了关于监事更换事由、每年更换监事人数比例限制规定。对此,公司特作如下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之规定,《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选举、更换监事的有权机构、监事的任期等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就更换事由、人数限制进行明确或作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对此作出自主规定。本次《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订是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是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的补充与明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未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2、该条款的修订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基本权利及投资者利益。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订程序,本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拟定于2016年10月14日召开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因章程修订事项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述修订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该表决程序可以最大程度保证股东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存在侵犯股东基本权利的问题。同时,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之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变动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述修订正是着力于保证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避免频繁更换监事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使得投资者遭受不必要损失。

3、该条款的修订有利于公司未来稳定经营发展。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之规定,监事会属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频繁随意地更换监事会人数或无正当理由更换监事,因新任的监事全面掌握公司运营状况需要一定时间,将不利于监事会连贯地履行监督公司运营的职责。

综上,《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订,未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意在保障公司监事会的稳定和正常运作,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及连贯性,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保障公司股东权利及投资者利益,保障公司在未来经营中的稳定发展,不存在限制股东基本权利和损害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若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每年更换监事不得超过全部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若因监事辞职,或因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三分之一限制”。该议案尚需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选举和更换的相关规定如下:(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上述条款对上市公司选举、更换监事的有权机构、监事的任期及换届等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就更换事由、人数限制进行明确或作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上述修订明确了公司监事更换事由、每年更换人数限制及例外情形,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原则性规定的明确和补充,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二)上述修订未剥夺《公司法》赋予股东的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选举和更换监事的基本权利,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该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程序最大程度保证了公司股东充分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三)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而非向个别或部分股东负责。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动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述修订有利于避免随意或频繁更换监事导致股价波动,有利于保证公司监事会的稳定性及其工作和职责的连续性,以便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注:公司目前不在督导期,无保荐机构。)

问题二、针对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事项,请详细说明借款的前期及后续的具体用途(含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前期使用情况及效益、续借的必要性等;上述借款利率为8%,高于同期市场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因及公允性;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未向银行等第三方借款而以高于第三方借款价格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的必要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进行核实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公司于 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先生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8%的年利率计息。该流动资金公司主要用于开展新业务实施战略转型,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保理”),并作为流动资金用于前海保理筹建过程中的日常经营、对外投资和保理业务等用途,助力前海保理完成了前期筹建和业务开展。截至2016年6月保理业务已经取得了275.91万元的业务收入。

公司2015年9月28日向实际控制人借款利率为8%,主要基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参照公司当年银行信用贷款利率水平而定。公司2015年的银行信用贷款平均利率为7.6%,上述借款利率相对公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关于借款利率的相关规定。

2016年9月28日上述借款已到期,目前公司新业务尚处于前期的拓展阶段,新业务的团队建设、项目拓展均需大量的资金支持,归还此笔借款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在资金借款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延长向实际控制人的借款期限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助力新业务的拓展工作。延长借款期限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公司2015年启动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筹划,原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商业保理项目,后因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于2016年6月决定终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年度制定的银行借款计划主要是用于通讯业务,而新业务的资金需求不在年度制定的银行借款计划之列;(2)除了向银行外的其他第三方借款会增加借款财务成本、手续费支出及放款审批时间无法确定等其他不确定因素。

综上,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经与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先生友好协商,决定延长向实际控制人的借款期限,以推动公司的战略转型,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工作原则,我们对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证。本次借款事宜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的借款利率是参考了公司2015年的银行信用贷款平均利率及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相对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