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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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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8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2016-034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闽发铝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4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4,546,648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66,026,798.6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8,99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7,036,798.60元,其中:新增股本 64,546,648.00元,资本公积 392,490,150.6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350ZA006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6 年 10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现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已与上述三家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闽发铝业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丙方:兴业证券

一、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亚利、张华辉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