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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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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中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6-033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中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和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3,998,619,2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四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8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公司2016年度中期分红派息系距离2016年6月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分配方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的。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本公司201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3,998,619,278股为基数(其中A股总股本3,027,099,278股,H股总股本971,52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含税及扣税情况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2)对于A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先按每10股派现金1.00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3)对于其他A股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9日

2. 除权日(除息日):2016年10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10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3.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咨询联系人:王丽、贾丰松

咨询电话:0536-2297056、0536-8197069

传真电话:0536-8197073

七、备查文件

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2.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