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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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0 月 14日 召开,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74)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香雪国际公寓会所一楼中心会议厅(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香雪八路98号)。

3、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3 日、1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15:00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吴文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会务服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1,797,3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1,797,3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97,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7,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97,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7,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97,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7,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10 月15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29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4日如期在广州香雪国际公寓会所一楼中心会议厅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吴文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不少于15日通知股东,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51,797,3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1623%。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51,797,3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162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投票的结果如下:

(一)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1,797,37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1,797,37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 《关于修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1,797,37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陈晋赓)

(陈 媛)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