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4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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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贺治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其中独立董事靳德永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全权委托独立董事张铁岗先生代行其职权、董事李中超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7人,其中职工监事李治红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建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铁生沟煤业关闭退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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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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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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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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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学苑(濮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军房、马良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16-035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在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治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的董事10名,其中独立董事靳德永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全权委托独立董事张铁岗先生代行其职权;董事李中超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改选后,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为便于阅读,调整人员名单下用下划线标示):
一、战略委员会(11人)
召集人:贺治强
委 员:李书民、贺治强、李中超、吴同性、张清鹏、邓文兴、胡平均、张铁岗、王立杰、靳德永、郝秀琴
二、提名委员会(3人)
召集人:张铁岗
委 员:张铁岗、王立杰、李书民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
召集人:王立杰
委 员:王立杰、郝秀琴、邓文兴
四、审计委员会(3人)
召集人:郝秀琴
委 员:郝秀琴、靳德永、张清鹏
2、《关于设立河南崤函电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抢抓国家电改机遇,发挥内部电网优势,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精神,公司拟以下属的供电分公司为基础,设立全资子公司“河南崤函电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整合、改造在豫西地区的内部电网,逐步形成自供自用的企业区域电网并向周边用户提供市场化供电服务。
3、《关于确认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变更销售方式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青海省木里煤田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通过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及青海省矿业集团天峻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外统一签订销售合同,该两公司分别提取合同金额1%的管理费和10%的煤基多联产发展基金,但天峻义海仍自主决定销售政策、自行开发用户,独立组织运销。该事项已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多次予以披露,对此多年来既成并将延续下去的事实,为完善公司内控程序,董事会现对此销售方式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