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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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土压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的公告

2016-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16-082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土压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合同签署概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山河”)于2016年10月17日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分公司”)签署了《土压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

负 责 人: 吴继华

营业场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科研大楼第5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5月27日

经营范围: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联系、承办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隶属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2、公司名称: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

注册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界北路以东、凉塘东路以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装备公司厂房全部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2日

主营业务:盾构机、隧道施工装备、建筑工程用机械、矿山机械的制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系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标的: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机两台。

2、租赁期限:第一台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第二台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

3、合同约定预计租赁费用2922.48万元。

4、结算方式:按月开票支付85%的盾构机租赁费,余下部分15%在完工后3个月内付清。

5、协议签署时间:2016年10月17日。

6、协议生效条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7、主要违约责任:(1)甲方未使用乙方盾构机,定金不予退还,另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接受盾构机,逾期按2万元/台*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盾构机转租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设备的功能及配置,乙方可以自行恢复,由甲方支付恢复费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满4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盾构机,定金双倍退还,另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盾构机或提供的盾构机关键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和质量与附件约定的不符,经双方协商解决,盾构机关键性能经改造后达不到附件要求,导致设备在正常地质范围内无法掘进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隧道工程无法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协商期间内改造完善,达到施工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因地质条件或甲方原因的,乙方应积极配合进行改造,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合同的签署,是控股子公司中铁山河2016年10月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签署《土压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着眼于共同合作促发展,致力于城市建设。

本合同金额为2922.48万元,合同租赁期限在18个月内,预计年度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10%。该合同的正式实施对公司今后两年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排除因合同依托的主体项目情况发生变动等原因而影响合同相关项目的价格及执行期限的可能。未来市场发展状况均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会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土压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