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公告书
股票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6-133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公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140005
优先股简称:晨鸣优03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1,250万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6年10月24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成立时间:1993年5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193,640.55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595号
普通股股票简称:晨鸣纸业(A股)、晨鸣B、晨鸣纸业(港股)
普通股股票代码:000488、200488、01812
优先股股票简称:晨鸣优01、晨鸣优02、晨鸣优03
优先股股票代码:140003、140004、140005
邮政编码:262700
电话:(86)0536-2158008
传真:(86)0536-2158977
互联网网址:http://www.chenmingpaper.com
电子邮箱:chenmmingpaper@163.com
经营范围:机制纸、纸板等纸品和造纸原料、造纸机械的生产加工、销售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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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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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期发行计息起始日为2016年9月21日。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2名,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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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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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6年9月2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 37020018号),截至2016年9月22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本期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4,875.00万元(已扣除发行费用125.00万元),发行人本期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875.00万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00.00万元,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发行费用后,本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375.00万元。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6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三、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30号),《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1,250万股,按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36%,发行对象为5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 37020018号),截至2016年9月22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本期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4,875.00万元(已扣除发行费用125.00万元),发行人本期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875.00万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00.00万元,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发行费用后,本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375.00万元。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四、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6年10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晨鸣优03
2、证券代码:140005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1,250万股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本次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五、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推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六、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金杜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