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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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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6-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黑化 公告编号:2016-071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涉案的金额:14,228,644.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黑化股份”、“第一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黑05民初27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因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鸭山矿业”、“原告”)与黑化股份、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集团”、“第二被告”)就煤炭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双鸭山矿业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原告: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和请求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其与本案第一被告于2000年7月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陆续发生业务往来,与第二被告于1998年9月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陆续发生业务往来。2009年5月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经对账后,于2009年12月7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确认本案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30,955,069.99元,2010年至2013年每年还款600万元,余款2014年一次性还清。此后,被告分期还款1,818.3万元,其中:2010年至2013年分别还款183,425.87元、800万元、900万元、100万元。剩余12,771,644.12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原告为维护其所诉求的权益不受侵害,特诉之人民法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771,644.12元及利息1,457,000.00元。

2、二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约定,公司已向昊华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化工”)指定的承接方黑化集团出售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且公司已于2016年7月13日与黑化集团、昊华化工签订了《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约定对于黑化股份在交割日2016年7月13日前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或未能实现顺利转移的债务、担保,黑化股份应预留等额现金或偿付金额,若届时黑化股份无法筹集该等现金或资金,则黑化集团有义务代黑化股份履行相应的清偿或支付义务且黑化集团将无条件放弃向黑化股份进行追索的权利,昊华化工对黑化集团的前述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黑化集团、昊华化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出具承诺如下:如任何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就最迟交割日(涉及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运输工具、商标、专利、对外投资和股票等,则最迟为该等资产在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日)前与黑化股份的存续、业务、运营、管理、交易、供货、采购、仓储、资产(包括有形及无形资产)、融资、环境保护、雇佣、社会保险及员工福利、违约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债务、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支付或清偿义务相关的任何事实:(i)向黑化股份及其关联方提出任何主张、请求、争议、索赔;或(ii)针对黑化股份及其关联方启动任何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黑化集团应立即采取一切现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避免黑化股份及其关联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在此情形之下,如黑化股份及其关联方因此实际负担任何赔偿或支付义务,均由黑化集团代为赔偿该等损失或代为偿付该等金额。

(二)黑化集团针对本次诉讼已于2016年10月20日向公司提供了1,500万元的涉诉保证金,如公司因本次诉讼需负担任何偿付义务,均由前述保证金进行先行偿付。

基于上述,本次诉讼不论诉讼结果如何均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公司及黑化集团将积极应对本次涉诉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