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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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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魏刚:

因你(魏刚,身份证号:110108197608****1X)在担任证券经营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

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知书〔2016〕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本事先告知书采用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刊登方式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事先告知书发出日期,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就我局对你拟实施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事先告知书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我局指定联系人(联系人:陈琪,电话:0771-5555702;传真:0771-5555700)联系,书面告知是否要求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