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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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201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3 证券简称:首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5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交通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本金余额为10.72亿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证收益型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1、近期,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签订协议,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总经理审批委托理财权限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权总经理对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 的银行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投资进行审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流程以防控风险。该项授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

(三)到期已赎回理财产品情况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期限:不超过一年;预计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存在履约担保、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费率或金额,属于保本赚息的理财产品投资。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委托理财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流程以防控风险。在委托理财期间,公司将与委托理财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评估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均无负面影响,并认为该交易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10.72亿元。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2016-026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

河北金鹰食品有限公司

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债权人身份申请河北金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的议案》(详见公司2014年4月26日公布的临2014-009号《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4年5月30日,公司正式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柏乡法院”)申请对控股84.08%的河北金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柏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民破字第1号】, 柏乡法院受理了公司对金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4年11月6日,柏乡法院依法指定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为金鹰公司破产管理人。2015年1月27日,柏乡法院裁定【(2014)民破字第1—2号】宣告金鹰公司破产,公司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5年1月29日,柏乡法院裁定【(2014)民破字第1—3号】确认公司申报的债权50,052,697.48元。

2016年9月26日,金鹰公司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提交的《河北金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审议。9月27日柏乡法院裁定【(2014)民破字第1—4号】认可了该份分配方案。公司享有的金鹰公司债权50,052,697.48元,根据分配方案,公司可收回债权1,525,600.74元,清偿比例为3.04%。

2016年10月10日,公司可收回债权已全额收到。2016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柏乡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破字第1—5号】,裁定如下:终结河北金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至此,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鹰公司的破产程序已经完结。

截至目前,公司对金鹰公司的股权投资和债权均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故本次破产程序终结对本年度及今后的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