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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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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16-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6年10月24日

1、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75号文准予核准注册,于2015年6月1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6年5月3日日终,广发聚康混合A/C类份额资产合计为247.97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2016年5月24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6年6月23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75号文准予核准注册,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204,286,360.13份基金份额。

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6年5月3日日终,广发聚康混合A/C类份额资产合计为247.97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2016年5月24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6)第S0252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聚康混合”)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6月23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6年5月24日(清算开始日)至2016年6月23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清算财务报表已经由广发聚康混合的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一、管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算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清算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清算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清算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广发聚康混合的清算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四、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二对编制基础的说明。管理层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为了遵守《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作出的规定。因此,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我们的报告仅用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而不应分发至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或为其使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年7月5日

5、资产负债表

5.1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5.2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为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报表附注

5.3.1基金基本情况

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75号文《关于准予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批准,由基金发起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5年6月1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7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4,286,360.13元,有效认购户数为410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1,458,462.54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4,059.56元;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2,823,690.91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147.12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5.3.2清算原因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5月24日公布的《关于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6年5月3日日终,本基金A/C类份额资产合计为247.97万元人民币,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根据公告,本基金从2016年5月24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关于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基金的清算期间为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止。

5.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是在清算基础上,按照附注三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附注三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厘定。

5.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作出的规定,本清算财务报表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主要包括:

5.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6年5月24日(清算开始日)至2016年6月23日(清算结束日)止。

5.5.2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5.3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5.5.4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5.5.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5.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5.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5.6.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5.6.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6.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中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前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6.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6.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5.6.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5.7本清算财务报表于2016年7月5日已经广发聚康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6、其他说明事项

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

7、备查文件目录

6.1备查文件目录

6.1.1 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 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书

6.2存放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6.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