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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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4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692号文)同意,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证券代码:300548,证券简称:博创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7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2,872,5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475,663.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396,836.1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0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9月12日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大桥支行上述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问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孙洋、孙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金进出明细;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金进出明细。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每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按第六条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金进出情况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2019年12月31日)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40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