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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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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邱士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士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铸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本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公司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净利润亏损,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16年度经营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2、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4%股权的议案》;2014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根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4]1108130号评估报告,对本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四海氨纶22.264%股权以评估净资产14656.23万元转让给绍兴县天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持有的该股权被司法冻结,截止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该项股权转让尚未实际完成。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及第三人马雅、赵伟与王纪钊因合慧伟业股权归属引起的诉讼事项。2015年5月29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慧伟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纪钊办理赵伟、马雅持有的合慧伟业各50%股权变更登记至王纪钊名下。该判决可能导致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2015年6月5日合慧伟业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京03执412号),裁定: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截止目前 ,本案未有判决结果。

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因股权归属引起的诉讼事项,2016年9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000万股股权变更登记至河北久泰名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慧伟业已向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重审上诉。

5、2016年8月5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6年8月5日起停牌,因该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于2016年8月19日起继续停牌,201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2016年10月17日,本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定于2016年11月3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事项。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16-75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或“天首发展”)于2016年10月2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73]),现本公司就该事项做如下补充披露:

一、合慧伟业与浩正投资签署《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的情况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与河北省久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于2013年12月3日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向合慧伟业提供借款及以天首发展4,000万股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相应质押给河北久泰等事项达成合作;之后,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就上述《合作协议》及标的股权转让产生纠纷,河北久泰于2014年3月18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合慧伟业偿还1.22亿元借款及相应利息;2014年9月24日,河北久泰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以标的股权过户至河北久泰名下并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转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因合慧伟业不服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变更至河北久泰名下的判决,于2015年6月19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6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249号),该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浩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正投资”)与河北久泰于2015年5月15日签署《协议书》,约定河北久泰将其在与合慧伟业签署的《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浩正投资,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将其受让的天首发展4000万股股权转让的合同权利转让给浩正投资,转让总价款为3.5亿元人民币。

2016年9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天首发展4,000万股股权变更登记至河北久泰名下;鉴于合慧伟业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判决内容尚未生效,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就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尚未了结;

基于上述情况,2016年10月20日,合慧伟业与浩正投资签署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

二、浩正投资与河北久泰《协议书》关于转让合同权利的主要条款

(一)河北久泰将其受让的天首发展4000万股股权转让的合同权利转让给浩正投资,转让总价款为3.5亿元人民币。

(二)合同权利转让价款的支付:

1、协议签订15个工作日内,浩正投资尽职调查后,向河北久泰或河北久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河北久泰同时给浩正投资提供合同权利转让的相关文件及相关诉讼资料;并出具加盖河北久泰公章的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

2、协议履行过程中,河北久泰诉合慧伟业在河北省高级法院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调解或判决将案涉4000万股股权确认至浩正投资或浩正投资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浩正投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再向河北久泰或河北久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第二笔转让款2.8亿元人民币。

3、上述4000万股股权过户至浩正投资或浩正投资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之当日浩正投资支付剩余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给河北久泰。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河北久泰在浩正投资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后,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上述4000万股有关的处置协议,也不得自行处置。

2、本合同签订后,河北久泰收到第二笔转让款后应当向浩正投资提供与4000万股权益有关的《合作协议》、付款凭证、付款指令等文本原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3、办理上述4000万股股权过户时,河北久泰应当积极协助。

4、浩正投资应当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5、上述4000万股股权以各种方式过户至浩正投资名下的过程中,解除司法冻结、解除质押权所需的资金由浩正投资垫付。

三、合慧伟业与浩正投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1、浩正投资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在与河北久泰签署的《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让取得天首发展4,000万股股权的权利等)转让给合慧伟业,合慧伟业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受让浩正投资在与河北久泰签署的《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合同权利。

2、上述全部合同权利转让完成后,浩正投资将不再享有其与河北久泰签署的《协议书》项下的任何合同权利,但浩正投资同意将继续履行其与河北久泰签署的《协议书》项下的合同义务。

3、若河北久泰在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终胜诉取得标的股权,基于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及浩正投资与河北久泰签署的《协议书》之内容,合慧伟业将继续持有标的股权。

4、本次合同权利转让的对价为人民币3.8亿元。

5、双方确认:浩正投资仅将其在与河北久泰签署的《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让取得天首发展4,000万股股权的权利等)转让给全合慧伟业;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署的《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置出资产赠予义务的履行等)及浩正投资在其与河北久泰签署的《协议书》相关的其他协议文件项下的合同义务继续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慧伟业与浩正投资签署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

2、河北久泰与浩正投资签署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号:定2016-07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