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0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6-072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郭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寅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唐菊婵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016年三季度报表指标变动说明:

(一)损益表项目变动原因分析:

1、年初到报告期末,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141.69%,主要原因是转回上年末计提的坏账准备。

2、年初到报告期末,投资收益同比减少39.57%,主要原因是根据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减少。

3、年初到报告期末,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120.47%,主要原因是投资协议的补偿款。

4、年初到报告期末,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51.99%,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减少。

(二)资产负责表项目变动分析: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年初减少38.95%,主要原因是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已背书转让,用于结算应付账款。

2、报告期末,预付账款比年初增加515.00%,主要原因是本期材料采购预付款增加。

3、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减少30.59%,主要原因是本期抵扣年初未抵扣进项税。

4、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年初增加783.29%,主要原因是被投资公司上市公允价值增加。

5、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比年初增加76.03%,主要原因是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未完工验收。

6、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比年初减少89.15%,主要原因是预付长期资产款项在本期结转。

7、报告期末,应付票据比年初减少35.61%,主要为应付票据到期已结算。

8、报告期末,预收账款比年初增加443.61%,主要为预收客户货款。

9、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减少49.19%,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相关薪酬。

10、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年初减少102.49%,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相关税费,以及待认证进项税。

11、报告期末,应付股利比年初增加237.55%,主要原因是本期应支付股利款。

12、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负债比年初减少100%,主要原因是本期确认递延收益。

13、报告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比年初增加563.05%,主要原因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14、报告期末,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比年初增加750.87%,主要原因是本期汇率变动。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分析:

1、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86.20%,主要原因是母公司用于对外投资支出减少。

2、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81.53%,主要原因是收到的短期贷款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事项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6年4月28日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立案调查,2016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28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了证监会的问询和调查,并如实地提供了相关材料。

2016 年7 月2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上海绿新、王丹、张晓东、刘炜及高翔均出具《承诺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均接受上述处罚意见。2016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中,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定公司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王丹在2012 年至2014年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涉及标的金额368,000,000元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后续影响及解决方案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对于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违法违规未披露的信息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进行了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12年-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补充审议、确认了王丹与上海绿新发生的资金往来,公司及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

同时,公司董事长王丹、董事会秘书张晓东、财务总监高翔因个人原因,基于公司更长远的发展考虑,均在2016年7月25日辞去在公司的全部职务,在新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聘任之前,由公司董事、总裁郭翥先生履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职责。由于公司已经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随后迅速进行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增补工作,保证了公司的高效运营。2016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选举郭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陈洁敏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聘任周寅珏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韶为公司审计总监。此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名增补杨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2016年8月2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增补杨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此外,在公司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后,缪冬平、赵霞、钟小荣等5位投资者于2016年8月分别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对其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其索赔总金额为198,047.92元,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这5起案件进行了立案,公司的律师团队积极进行了应诉,并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有待法院作出判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为此向各位投资者致歉,并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完善且运行有效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被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事项

2015年1月31日,由于公司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向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05万元货款担保,在担保期限内被担保方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货款,因此上述债权人以公司为连带责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我公司向山东博汇公司支付1005万元货款。同时,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淄商初字第104号判决生效为依据,向德美公司破产委员会进行债权申报,目前还在等债权的最后分配。

三、公司被招商银行桐乡支行起诉的事项

2015年3月30日,由于公司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桐乡支行提供4640万元担保,在担保期限内被担保方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清偿本息,因此上述债权人以公司为连带责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4640万元借款。桐乡市人民法院以(2015)嘉桐商初字第424、425、426号判决生效为依据对我公司进行扣款,目前本金已执行完毕,另有部分利息就计息期限还在作最后的商讨。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