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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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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6-121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募集资金利息收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撤销原招商银行南宁五一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桂林银行南宁东葛路支行和桂林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分别新设账户作为公司募投项目《乘用车中冷器生产线项目》和《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原专户募集资金余额(含原专户销户结算的利息)全部转入相应新开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2)。

就上述事宜,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桂林银行南宁东葛路支行、桂林银行南宁桃源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印象恐龙在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602 0005 8993 9001 00,截止2016年9月27日,专户余额为51,266,212.90元;该专户均用于《乘用车中冷器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印象恐龙已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八菱科技专户”),户名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602 0005 8993 9000 84;公司及印象恐龙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印象恐龙专户”),户名为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账号为7719 0087 8310 888。截止2016年9月27日,八菱科技专户余额为153,034,192.84元;印象恐龙专户余额为471,117.34元。上述2个专户仅用于《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八菱科技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根据《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用款计划,从八菱科技专户将募集资金分批划款至印象恐龙专户,再从印象恐龙专户支付募投项目用款。

二、公司及子公司、专户银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亚平、李凯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桂林银行南宁东葛路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2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桂林银行南宁桃源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