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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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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08号)核准,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1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1亿元,公司已收到上述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蒋茂卓、范常青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负责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西南证券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责任或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西南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本协议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572 股票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2016-102

债券代码:136713 债券简称:16康恩贝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