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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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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忠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忠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变动原因说明:

(1)应收票据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销售结算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2)应收账款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销售增加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期末可抵扣增值税减少所致;

(4)预收款项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销售增加所致;

(5)应付职工薪酬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上年年底预提年终工资本期支付所致;

(6)应交税费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期末较期初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增加所致;

(7)其他应付款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收取租赁保证金所致;

(8)长期借款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重分类所致;

(9)长期应付款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款按期支付所致。

3.1.2 利润表项目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变动原因说明:

(1)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应交增值税增加所致;

(2)财务费用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3)营业外收入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本期政府补助收入减少所致;

(4)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本期捐赠支出减少所致;

(5)所得税费用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利润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销售增加盈利增加所致;

(7)少数股东损益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子公司弥勒磷电黄磷销售利润减少所致。

3.1.3 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变动原因说明: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销售增加购进存货增加所致;

(2)支付的各项税费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应交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增加所致;

(3)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去年同期子公司江阴澄泓部分转让持有无锡澄泓的股权所致;

(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本期部分工程逐渐收尾投入减少所致;

(5)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借款按期偿还,增加新的借款所致;

(6)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去年同期子公司宣威磷电增加融资租赁借款所致;

(7)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借款到期,按期偿还所致;

(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本期借款到期,按期偿还所致;

(9)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本期汇率波动较小,影响减少所致;

(1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同比减少主要是因为本期期末借款减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澄张路18号搬迁事项

2015年2月2日,澄星集团、本公司、澄高包装、江阴澄盛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五家单位联合(乙方)与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签署《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梅园大街202号(澄星工业园)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收回乙方位于江阴市澄张路18号(现梅园大街202号)三个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涉及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澄土国用(2001)字第06972号,土地面积为30,454.80平方米;甲方收购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2,563.24平方米,其中涉及本公司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澄字第010204046号,房屋面积11,847.98平方米;乙方已于2015年4月30日前全部搬迁结束。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

2、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5年12月23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决定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暂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因被立案调查而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3、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2015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5027】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同日,澄星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5028】号),因澄星集团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调查。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无最终结论。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兴

日期 2016-10-25

公司代码:600078 公司简称:澄星股份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