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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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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163 公司简称:三角轮胎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丁玉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文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利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附注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代持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角轮胎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三角轮胎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锁定期限将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六个月。自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本人如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本人保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三角轮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若出现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形,本人愿意就差价部分以现金(包括取得的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补偿,该项补偿归公司所有;特别承诺:本人若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内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将继续遵守三十六个月锁定期的禁售规定;本人若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前六个月以内离职或在锁定期届满后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均在离职后半年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若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截止上一年末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之25%。

附注2:

自三角轮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代持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角轮胎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三角轮胎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角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锁定期限将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六个月。自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本公司如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本公司保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三角轮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三角轮胎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三角轮胎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所持有股份数量的10%,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三角轮胎;若出现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形,本公司愿意就差价部分以现金(包括取得的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补偿,该项补偿归三角轮胎所有。

附注3: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持有三角轮胎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12个月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目前持股数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10%;锁定期满13-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数不受限制,但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本公司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期间三角轮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三角轮胎,并由三角轮胎在本公司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三角轮胎。

附注4:

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稳定公司股价所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公司保证并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以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关于回购公司股票的内容及实施程序

(1)公司将自股价触发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迟七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采取以回购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作出决议并进行公告。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回购股票的单笔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十二个月内不超过两次。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回购股票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实施方案后将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股票实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刊登债权人公告,通知有关债权人并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

(4)公司回购股票需要按照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意见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就回购股票事宜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将在回购股票实施方案获得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后或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股票实施方案后,按照方案回购股票。

3、附加保证条款

(1)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本次回购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条件。若届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回购股票作出修改或有新的规定时,公司将依据该等规定回购股票。

(2)公司保证并承诺不为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所需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

上述承诺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愿意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愿意接受如下惩罚措施:

若回购股票的实施条件满足后,公司未按照上述承诺回购股票,则应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向投资者道歉。

附注5:

本公司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简称三角集团),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稳定发行人股价所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三角集团保证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采取回购股票、增持股票等措施后,发行人股价仍不能稳定时,三角集团将以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2、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内容

(1)三角集团拟采取的稳定发行人股价之方式为增持股票,具体为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三角集团增持股票的单笔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十二个月内不超过两次。

(3)三角集团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三角集团保证并承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收购)发行人股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在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三角集团保证将使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继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条件。若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条件时,三角集团将停止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三角集团保证并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成就后至迟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方式、时间、增持资金的最高限额及资金来源等)作出决议并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的增持股票实施方案后至迟五个交易日内,三角集团将按照增持方案增持发行人股票。

4、其他承诺

三角集团保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的议案时,对回购股票的方案投赞成票。

上述承诺对三角集团具有法律效力,三角集团愿意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三角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则三角集团愿意接受如下惩罚措施:

1、若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满足后,三角集团未按照上述承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则应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向投资者道歉。

2、若三角集团未及时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发行人有权暂扣三角集团应获得的现金分红且不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直至三角集团严格履行增持义务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其他义务。

附注6:

1、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与公司的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之前,本公司\本人保证自身、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本人还包括直系亲属及其他主要社会关系),现在及将来均不从事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投资、合作经营、实际控制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任何企业。

3、凡是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机会,都将及时通知并建议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参与。

4、如果发生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转让给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其他独立第三方。

5、与公司的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之前,保证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永不发生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注7:

本公司\本人作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轮胎)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三角轮胎之外的其他企业与三角轮胎及三角轮胎下属子公司之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三角轮胎之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三角轮胎或三角轮胎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三角轮胎之外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三、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中的回避表决制度,在审查关联交易时,本公司\本人自身并促使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其他股东及其他人员不进行表决,也不得委托他人表决或接受他人委托代他人表决。

四、本公司\本人保证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五、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向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转移三角轮胎的资金、利润;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三角轮胎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本公司\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三角轮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且本公司\本人作为三角轮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三角轮胎之外的其他企业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因此给三角轮胎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本公司保证签署本承诺函已得到必要的批准和/或授权\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同时,本公司\本人的承继人和/或受让人均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八、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玉华

日期 2016-10-26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 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16-022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累计人民币85,000万元整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证收益型(保证本金安全)/保本浮动收益型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70,000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涉及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说明书》已于2016年9月28日签署,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的公告中披露了相关内容。

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说明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购买中国建设银行“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6年9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使用不超过8.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也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016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10月18日发布的公告。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选择在A股上市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已对本次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可参阅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信息。交易对方作为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与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公司与其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本次购买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用于现金管理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1)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保证本金安全)

(2)产品存续期限:无固定存续期限

(3)收益率(年化收益率):2.60%(扣除理财产品费用后可获得的年化收益率)

(4)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理财收益支付和理财本金返还: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被投资者赎回时,中国银行一次性支付投资者所有收益期累计的理财收益并返还全额理财本金,相应的提前终止日或赎回日即为收益支付日和理财本金返还日。

(6)约定开放日:2017年4月26日

(7)产品投资范围、投资种类

投资对象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CD)、债券回购、同业拆借;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范围为上述金融资产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2、公司本次购买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用于现金管理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1)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2) 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3) 产品运作周期及开放日:本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起,每7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通过申购/签约自动理财或赎回在开放日参与或退出投资周期的运作。

(4) 产品赎回: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提出赎回申请,客户赎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将于下一个开放日兑付至客户签约账户。若某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开放日当日进行公告。

(5) 产品收益及计算规则: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根据客户的投资资本金金额,每笔投资本金的投资期限及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6) 预期年化收益率:

1天≤投资期<7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1.70%;

7天≤投资期<14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1.75%;

14天≤投资期<28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1.95%;

28天≤投资期<63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20%;

63天≤投资期<91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30%;

91天≤投资期<182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40%;

182天≤投资期<364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50%;

投资期≥364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60%。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7)产品投资范围、投资种类

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债券逆回购、资金拆借、存放同业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投资、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证本金、收益浮动型理财产品,风险较低,但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的影响,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将产生波动,短期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相关部门将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为17亿元人民币,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为6亿元人民币。

七、备查文件

1、《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

2、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 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16-023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累计人民币60,000万元整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保证本金安全)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协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系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23,000万元购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人民币理财产品;2016年10月26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90天”理财产品协议》,并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7,000万元购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90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6年9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6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也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016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10月18日发布的公告。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选择在A股上市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已对本次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可参阅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信息。交易对方作为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与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公司与其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购买的交通银行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1、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

(1)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2)产品评级:极低风险产品(1R)

(3)产品开放期:2012年6月29日起至产品提前终止日

(4)产品的申购和赎回:赎回申请受理时间为理财产品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申购申请受理时间不受上述限制。申购申请为实时扣款(扣款后不再计付扣款资金的活期利息),但理财收益的计算起始时间为申购申请确认当日(工作日非交易时间或非工作日提出申购申请,则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得到确认)。赎回申请即时获得确认,理财收益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赎回确认日当日(不含)。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万份,单笔明细的最低持有份额为500万份;若申请部分赎回后所持份额少于500万份,则应申请全额赎回理财产品,否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任一工作日赎回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规模的30%时,即为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当日赎回申请,投资者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发起赎回申请。若连续2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5)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产品以客户的每笔认/申购为单位累计其存续天数,客户赎回时,按照赎回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和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理财收益。实际存续天数:自收益计算起始日(含)起至收益计算截止日(不含)的天数。 存续期限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对应关系如下:

银行将根据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各档次预期年化收益率,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实际年化收益率以银行公布的为准(上表为购买时银行公布的最新预期年化收益率)。 客户所能获得的理财收益以银行按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计算并向客户实际支付的为准,该等理财收益最高不超过按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本产品相应期限档次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理财收益。

(6)产品提前终止的到账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为到账日。银行将不迟于到账日支付客户应得理财本金或应得收益。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自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起至到账日期间不加计理财收益,亦不对该等资金计付利息。

(7)产品投资范围、投资种类

固定收益类:国债、金融债、央票、高等级信用债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货币市场类: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货币基金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2、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90天”

(1)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2)产品评级:极低风险产品(1R)

(3)产品期限: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月25日(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前第9个工作日,银行有权在当天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若在观察日(产品到期日前第10个工作日)当天3M Shibor低于2.5%,银行有权于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本产品;除此协议另有约定外,银行、客户均无权提前终止本产品。Shibor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该利率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基准利率。

(5)预期年化收益率:3.2%(已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6)产品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理财产品本金部分纳入银行资金统一运作管理,产品投资范围为货币市场工具及固定收益工具,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占比为30%-100%,固定收益工具占比为0-30%。

(7)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若本理财产品余额持续10个工作日低于理财产品规模下限;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投资、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极低,但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的影响,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将产生波动,短期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相关部门将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为6亿元人民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为17亿元人民币。

七、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协议》

2、《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90天”理财产品协议》

特此公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