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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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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328 公司简称:兰太实业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李德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云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有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备注:以上“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兰太”。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8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承诺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申请、审批、支付、置换等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2.2016年9月29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传递的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5﹞济民重字第13号),该调解书最终确定昆仑碱业尚欠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为2,166万元,不再计算利息,本金款项分期支付,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相关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迪尔公司承担,至此该诉讼事项办理完结。公司于9月30日披露了《兰太实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以上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备注:以上“中国盐业总公司”简称“中盐总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吉盐化集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禄

日期 2016-10-27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