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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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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4 证券简称:建设机械 公告编号:2016-084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参与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有1名,为公司控股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所表决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其持有的股份135,312,883股回避了第1、2项议案表决;参与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的股东人数为0。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安市金花北路4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杨宏军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陈永则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胡立群先生、监事高凤勇先生、刘敏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二)》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承诺,重组完成36个月内王志荣先生放弃所持有的26,801,633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故王志荣先生放弃所持有的26,801,633股份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表决;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135,312,883股回避了第1、2项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斌、贺伟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鉴于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次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具有利害关系,因而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亦未参与本次大会网络投票,因此本次大会未能形成会议决议。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因没有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参与表决,因而本次大会未能形成会议决议。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7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5-074号

受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1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大会于2016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为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135,312,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5%。该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零。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14时开始,于16时结束。

2、鉴于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次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具有利害关系,因而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亦未参与本次大会网络投票,因此本次大会未能形成会议决议。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因没有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参与表决,因而本次大会未能形成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