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816 公司简称:安信信托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少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宝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宝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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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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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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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我公司本期增加对金融资产的投资,各类金融资产余额较年初增长较大。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
2. 其他资产中主要增加项为应收账款,主要为我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尚未收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对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款,因尚未达到可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故也在其他资产中进行列示。
3. 公司固有及信托业务展业增长,本期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业务及管理费也有所增加。
4.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故本期利息支出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6年1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141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详情查阅2016年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编号为:临2016-005号公告)。
2016年6月15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详情查阅2016年6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2016年6月16日,编号为:临2016-026号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期末,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详情请见2016年8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鉴于本期已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应有较大增长。
公司名称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少钦
日期 2016-10-27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6-036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在公司召开,公司八名董事全部参加书面表决,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丰富公司产品结构,特别是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依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在人员、组织、制度、信息建设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基本具备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各项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相关监管机构审批。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邵明安、高超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公司章程》报请核准的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等提出的修订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关于〈公司章程〉修订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14:30时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香山厅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6-037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在公司召开。公司三名监事全部参加书面表决,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6-038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15年11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6年6月1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将至,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之日起12个月。
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外,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原方案及授权相关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公告编号:2016-03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1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77号(东安路口)青松城大酒店四楼 香山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6日
至2016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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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6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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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11月14、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
2.登记地点:上海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
3.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联系地点:上海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
联系电话:021-52383315 邮政编码:200050
传 真:021-52383305 联系人:欧阳雪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报备文件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6-04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修订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预案后披露全文。
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
原条款为:“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原条款为:“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原条款为:“(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现修改为:“(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第二、三款调整为第三、四款
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八条原第三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条款为:“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项
原条款为:“(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修改为:“(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原条款为:“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非法形式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现修改为:“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原条款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现修改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三条
原条款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