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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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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598 公司简称:北大荒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长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天元、杨占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葛树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金额:万元

主要变动原因:

1、货币资金比年初增加32639.53万元,增长45.77%,主要原因系农业分公司收取当年土地承包费及收到国家农机补贴款暂未支付形成。

2、应收票据比年初减少170万元,下降30.91%,主要原因系鑫亚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减少形成。

3、应收账款比年初减少3408.32万元,下降36.50%,主要原因系麦芽公司和鑫亚公司收回部分欠款形成。

4、应收利息比年初减少469.35万元,原因系收到结构性存款利息形成。

5、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减增加77357.69万元,增长264.03%,主要原因系国债逆回购业务增加形成。

6、在建工程比年初增加4959.49万元,增长121.62%,主要原因系农业分公司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尚未完工形成。

7、应交税费比年初减少159.93万元,下降51.09%,主要原因系本期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形成。

8、其他应付款比年初增加33137.64万元,增长59.43%,主要原因系农业分公司收取当年土地承包保证金及代收代付农业保险、生产资料款和国家农机补贴款暂未支付形成。

9、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增加315.14万元,增长44.46%,原因系农业分公司为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负担的辞退福利形成。

10、专项储备比年初增加166.92万元,增长145.71%,原因系浩化分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暂未使用形成。

(二)利润表 金额:万元

主要变动原因:

1、营业收入同比减少30045.85万元,下降11.25%,主要原因:一是农业分公司化肥等农用物资销售规模缩减以及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价税分离)影响;二是浩化分公司尿素价格下降以及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价税分离)影响;三是麦芽公司处理原库存麦芽量减少。

2、营业成本同比减少27263.31万元,下降32.83%,主要原因系农业分公司化肥等农用物资销售规模和麦芽公司处理原库存麦芽量减少以及浩化分公司原料煤和动力煤价格下降形成尿素生产成本同比减少。

3、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215.76万元,下降50.44%,主要原因:一是营改增后营业税较上年减少影响;二是鑫都房地产公司预缴土地增值税减少。

4、销售费用同比减少1117.90万元,下降26.35%,主要原因系浩良河化肥分公司销售模式由送货制改为取货制,运输费用同比减少形成。

5、财务费用同比减少789.66万元,主要原因系结构性存款利息收益增加形成。

6、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1487.72万元,下降230.40%,主要原因系鑫亚公司收回部分应收款项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形成。

7、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383.99万元,增长57.49%,主要原因系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增加和收到政府补助(稳岗补贴)增长形成。

8、营业外支出同比增加744.13万元,增长90.96%,主要原因:一是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给予购机户农机补贴增加形成;二是抵御自然灾害发生的防汛抢险支出形成。

(三)现金流量表 金额:万元

主要变动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40607.28万元,增长33.10%,主要原因系农业分公司当年土地承包费收现增加及往来款付现减少形成。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81182.47万元,主要原因系结构性存款和国债逆回购业务净投出同比减少形成。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31384.78万元,主要原因系分配股东红利同比减少及上年同期偿还14000万元银行借款(本报告期已无银行借款,无此项支出)形成。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2245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2号),并于2016年8月30日进行公告,详见公司2016-032号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IPO、发行可转债等事项中,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所作的承诺持续有效并正在履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长友

日期 2016-10-26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6-03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6年10月2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刘长友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新华分公司购买新华农场水泥晒场等固定资产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分公司”)为夯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自有设备、设施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到自有建设资金及资产使用效率等因素,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经与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以下简称:“新华农场”)协商,拟购买新华农场投资建设完成的浸种催芽设备3套、水泥晒场2处、农机具停放棚1处固定资产,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拟购买的资产状况良好,账面原值 7,916,650.47元,净值6,676,235.37元。

本次交易内容(合同尚未签订,主要内容如下):1、新华农场同意向新华分公司出售上述资产。2、双方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价值6,859,097.00元,作为交易的依据,商定交易价格为6,859,097.00元。3、交易价款以现金方式于合同签订、资产交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全票(4票)赞成通过此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新华分公司购买新华农场水泥晒场等固定资产之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6-037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分公司购买新华农场水泥

晒场等固定资产之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拟购买新华农场投资建设完成的浸种催芽设备3套、水泥晒场2处、农机具停放棚1处固定资产,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关联人回避事宜: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本公司和黑龙江省新华农场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助于改善粮食和农业机械管护条件,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粮食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一、交易概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分公司”)为夯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农业机械管护水平,在自有设备、设施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到自有建设资金及资产使用效率等因素,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经与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以下简称:“新华农场”)协商,拟购买新华农场投资建设完成的浸种催芽设备3套、水泥晒场2处、农机具停放棚1处固定资产,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二、交易对方

新华农场是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刘江滨;注册资本2,380万元,住所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新华农场中心区1幢1号,其主要经营谷物、薯类、豆类、绿化苗木的种植、批发销售;造林;建筑材料、粮食的批发零售;粮食收购;大米的生产批发零售、仓储;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客运汽车站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服务;热力、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装卸搬运服务;物业管理。

三、资产状况

本次新华分公司拟购买新华农场2012年——2014年投资建设完成的浸种催芽设备3套;水泥晒场2处,总面积30,000平方米;农机具停放棚1处,面积1,512平方米。其用途为粮食生产、晾晒、临时储放谷物及农机具停放。总体看上述资产状况良好,账面原值 7,916,650.47元,净值6,676,235.37元。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格)2016年6月12日出具的以2016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拟转让部分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书》(中同华黑评报字[2016]第019号),上述浸种催芽设备3套、水泥晒场2处、农机具停放棚1处资产评估价值6,859,097.00元。

四、本次交易内容(合同尚未签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华农场同意向新华分公司出售上述资产;

(二)双方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价值6,859,097.00元,作为交易的依据,商定交易价格为6,859,097.00元。

(三)交易价款以现金方式于合同签订、资产交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五、本次交易的意义和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助于改善粮食和农业机械管护条件,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粮食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六、本次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因集团公司是本公司和新华农场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经独立董事、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就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新华分公司购买新华农场水泥晒场等固定资产之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6-038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6年10月2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史晓丹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新华分公司购买新华农场水泥晒场等固定资产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分公司)为夯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农业机械管护水平,在自有设备、设施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到自有建设资金及资产使用效率等因素,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经与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以下简称:新华农场)协商,拟购买新华农场投资建设完成的水泥晒场等固定资产,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格)2016年6月12日出具的以2016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拟转让部分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书》(中同华黑评报字[2016]第019号),上述资产评估价值6,859,097.00元。

双方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价值6,859,097.00元作为交易的依据,商定交易价格为6,859,097.00元。交易价款以现金方式于合同签订、资产交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北大荒股份公司和新华农场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