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冀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彦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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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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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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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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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6年6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6年7月1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61724号);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61724号),公司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编制了补正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2016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172号),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2016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72号)。(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1日、7月15日和8月 15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的公告》(2016-48)、《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2016-49)和《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通知书>的公告》(2016-55));2016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16年第75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目前,本次交易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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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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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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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冀鲁
201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6-70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