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123 股票简称:兰花科创 公告编号:临2016-037
债券代码:122200 债券简称:12晋兰花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4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7日
由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于2012年11月7日发行的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晋兰花;
3、债券代码:122200;
4、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66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5.09%,在其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根据公司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 关于“12晋兰花”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015-020),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利率维持5.09%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10、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11月7日;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1月7日。
14、资信评级情况:2016年6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6、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 关于“12晋兰花”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015-02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维持5.09%不变,每手“12晋兰花”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0.9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4日
2、付息日:2016年11月7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晋兰花”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者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晋兰花”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
法定代表人:郝跃洲
联系人:王立印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兰花科技大厦
电话:0356-2189656
传真:0356-2189600
邮政编码:04800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晨宁、王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联系电话:010-85130329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三)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