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0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清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薛希凤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6年7月1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山东华源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在此期间,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推进诉讼进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及代理律师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案件进展。

2.在宁阳县法院执行白爱莲等411人与山东华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华源未依法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宁阳县法院裁定依法拍卖山东华源持有的17,803,126股山东地矿股票。公司对上述拍卖行为不服,并向宁阳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宁阳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21日举行了听证,并驳回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公司已于2016年10月9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此期间,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盈利预测股份补偿事宜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承诺未能足额完成,发行对象需对其他股东再次进行补偿股份。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补偿期限届满。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公司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对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次重组注入资产扣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的影响数后为186,931.37万元,并购标的公司作价180,499.78万元,未发生减值。

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和《关于赠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并同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5月2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函》,为了及时得到补偿股份,避免法律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2015年度股份补偿的议案》,并要求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和《关于赠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被本次股东大会否决,《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2015年度股份补偿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利润承诺2015年度股份补偿将采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方式。

依据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利润承诺2015年度股份补偿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应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2个月内(即2016年8月13日前)办理完毕,公司董事会已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事宜。截止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仍在与公司沟通和协调中,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进度,尽快办理完成上述事宜,在此期间,公司将依据工作进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子公司娄烦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对外承包经营的议案》和《关于将子公司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包经营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按照国家调结构、转方式的部署,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发展需要,将子公司娄烦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和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包,承包期限三年,经营承包费采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承包方按年度支付承包费。

5.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山东鲁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济南格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其股东杨洪民、张红侠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杨洪民将其持有的格利特60%股权委托给鲁地投资管理,同时委托方授权鲁地投资对标的公司实施整体委托经营管理。

6.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2888号),对公司提交的《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正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过程中,公司将依据工作进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6-105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