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1月10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16年11月1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11月1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点提示
1、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8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6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博迈科”,股票代码为“60372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727”。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开采辅助活动(B11)”。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华林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林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870万股,全部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52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34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4、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11月3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华林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11月9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1月8日(T-2日)刊登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T-4日)及2016年11月7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T日)的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16年11月1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2、2016年11月14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0月31日(T-8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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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年11月2日(T-6日)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3,000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6年11月3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若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包含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投资基金需在2016年11月3日(T-5日)12:00时前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6年11月3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11月3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华林证券IPO项目发行管理系统(http://113.105.85.100:7001/)提交相应材料。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755-23613753,0755-82707034或通过咨询邮箱ipo_hlecm@126.com咨询:
类型一:除(1)外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供:
①《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扫描版、盖公章)
②《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表》(扫描版加盖公章)
③《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六大类投资者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需扫描版加盖公章)
④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扫描版,盖公章)。
类型二:个人投资者需提供:
①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扫描版,需签字)
②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扫描版,需签字)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或经核查未在主承销商规定时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6年11月3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11月4日(T-4日)及2016年11月7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36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6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3,520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需提交核查材料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2016年11月3日(T-5日)12:00时前将材料提交至华林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
(2)网下投资者未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11月3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3)经审查不符合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52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36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6年11月10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6年11月9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11月8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11月10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本次发行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11月1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6年11月1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16年11月11日(T+1日)刊登《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华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将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40%、1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和10%,A类和B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获配数量的计算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先后配售给申购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
8、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11月1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11月14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11月16日(T+4日)刊登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成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
电话:022-66219991
传真:022-66299900-6615
联系人:吴章华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电话:0755-23613753,0755-82707034
传真:0755-2361378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31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