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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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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145 公司简称:*ST新亿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庞建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庞建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俊玲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294,604,918.69元,增长2.66倍,主要原因为收回投资人的投资款、收回律师事务所代理清偿尚未清偿的债务资金及支付预付货款。

2、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54,000,000.00元,增长3.08倍,主要原因为合同终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收回预付货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作为合同未履行的补偿金。

3、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319,481,900.36元,主要原因为预付货款增加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719,518,908.97元,降低99.36%,主要原因为收回投资人的投资款及收回律师事务所代理清偿尚未清偿的债务资金。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94,339.62元,原因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待摊房租重分类所致。

6、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485,073.55元,增长12.78倍,原因为待抵扣进项税重分类增加所致。

7、无形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6,153.35元,主要原因为本期购买财务软件。

8、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70,754.70元,原因为长期待摊房租增加所致。

9、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52,000,000.00元,原因为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付货款。

10、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7,000,000.00元,原因为收到预收货款。

11、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445,226.70元,增长9.6倍,主要原因为印花税增加所致。

12、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734,602.69元,降低100.00%,原因为本期无销售。

13、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083,978.51元,降低100.00%,原因为本期无销售。

14、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59,783.17元,降低100.00%,原因为本期无销售。

15、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732,534.75元,降低61.26%,主要原因为工资、差旅费及折旧摊销等减少所致。

16、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938,574.98元,降低7.51倍,主要原因为本期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17、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175,204.20元,增长1.12倍,原因为本期坏账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8、汇兑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4,717.01元,降低100.00%,原因为本期无汇兑收益。

19、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3,754,361.71元,增长39,590.6倍,主要原因为本期债务豁免及收取资金占用费作为合同未履行的补偿金增加所致。

20、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15,640,043.15元,降低100.00%,主要原因为本期预计负债损失减少所致。

21、少数股东损益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0,192.18元,增长100.00%,原因为本期无少数股东。

2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29,445,070.70元,降低69.77倍,主要原因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2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96,240.90元,降低73.10%,原因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2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72,183,223.00元,增长118.79倍,主要原因为本期收回投资人的投资款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11月7日,公司被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进行破产重整,2015年12月31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1】及其附件《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现将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1、公司已按《重整计划》规定,将偿债资金分配给债权人或者按规定办理了提存和预留;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也已执行完毕,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已经全部登记到了股东和重整投资人名下。根据《重整计划》中规定,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重整计划获得塔城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执行期限内,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已达到重整执行完毕的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塔城中院提交了《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公司管理人向塔城中院提交了《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申请塔城中院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2、在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由于个别股东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非法组织社会无关人员到最高人民法院“聚众闹访”,最高人民法院迫于信访压力责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对新亿股份重整案进行核实与查明。新疆高院于2016 年6月20日向公司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6〉新民监字第6 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不应进入再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公司已于2016年6月28日将《再审异议书》报送至新疆高院。截至目前,新疆高院未做出相关答复。

3、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法律裁定书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了股票复牌申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新疆高院对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案进行核实和查明不影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塔中民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公司股票应恢复交易。

4、依据《重整计划》方案,公司抓紧开展对资产的遴选和注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潜在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与潜在投资方进行商业洽谈等。公司对这些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因公司股票持续停牌,且经塔城中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不断遭受非议,导致公司与资产方未能就关键性条款达成一致,造成已接洽的优质资产无法注入公司。因此,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的2016年实现净利润4亿元的承诺将难以实现。

二、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若新疆高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未坚持破产“一审终审”制度,驳回或推翻塔城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

三、公司后续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公司自2016年6月20日收到新疆高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至今四个月,没有得到相关答复。公司将依法申请新疆高院尽快做出答复,依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建东

日期 2016-10-30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