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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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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58号)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6,582,500.00元。截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行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27,218,947.50元(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39,363,552.50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513,597.59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该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0,705,349.91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0月22日对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4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行已于2016年10月25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05240372。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部规定。

3、中金公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5、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7、本行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金公司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其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8、中金公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中金公司对在执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职责过程中所知悉的本行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义务外,中金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行及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10、《监管协议》自本行与中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监管协议》一式7份,本行与中金公司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票于2016年10月28日、10月3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本行自查并书面问询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行股票于10月28日、10月3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本行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本行自查,本行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经向本行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书面问询核实,截止目前,不存在影响本行股票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本行未发现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本行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行董事会确认,本行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行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行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本行信息以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