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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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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6-047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2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张冲 孙蕾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21号)及《关于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22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2015年度,你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龙昊公司100%股权、龙飞公司63.98%股权、登封硅砂67%股权、华盛矿产52%股权、集团矿产40.29%股权及你公司对龙昊公司、龙飞公司、龙翔公司、华盛矿产、集团矿产的债权,与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等值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资产置换之差额。你公司对上述资产置换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造成披露的2015年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2015年财务报告披露时张冲、孙蕾分别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对此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要求你二人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2、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