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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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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
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新价值”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新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新价值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31日17:00。2016年11月1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9月2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12,544,023.34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97,613,188.2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7.0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以及《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并由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议案一、议案二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议案一,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97,613,188.21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议案一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议案一有效通过。

对于议案二,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97,613,188.21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议案二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议案二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00元。根据《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东方新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东方新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作出如下安排:

1、关于议案一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东方新价值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为年费率0.80%。

2、关于议案二

(1)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东方新价值A类基金份额实施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保持原赎回费率不变。

3、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进行披露。涉及到招募说明书相关的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日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11月1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下列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其中所用指数为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银行协商,待该股票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