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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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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16-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6-107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发行数量:1,020,408,163股

2、发行价格:4.41元/股

3、发行对象配售数量和限售期

4、预计上市时间

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1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证券简称:金科股份,证券代码:000656)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6年11月3日,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6年11月3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金科股份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分别经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2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5年9月8日召开的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6年2月2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上述相关决议,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1,222,826,086股(含1,222,826,086股)。

2016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327,060,1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50元(含税)现金红利。在前述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调整为由3.68元/股调整为3.63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1,222,826,086股调整为不超过1,239,669,421股。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6年4月13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39,669,421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3、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98.8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442,087,958.01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6年9月2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6】8-89号《验证报告》,截至2016年9月23日止,募集资金人民币4,499,999,998.83元已汇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指定的专项账户。

2016年9月2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9月26日止,金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20,408,163股,每股发行价格4.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98.8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7,912,040.8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42,087,958.0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020,408,163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421,679,795.01元。

公司已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了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已经在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4、办理股权登记的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 年11月3日。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3、发行数量:1,020,408,163股。

4、发行价格:4.41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2月5日),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3.68元/股,并经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调整为3.63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4.41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的121.49%,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截止日(2016年9月20日)前20个交易日(含2016年9月20日)均价4.34元/股的101.61%。

5、募集资金量: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98.83元,扣除承销费用54,000,000元、保荐费用2,000,000元、律师费用750,000元、审计及验资费用310,000元、信息披露费用300,000元以及股份登记费用552,040.8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442,087,958.01元。

(三)保荐机构和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律师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及主承销商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等主体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过程和配售结果符合《证券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认购数量、限售期如下: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注册资本:374,4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成然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聚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8号

认缴出资额:16,519.95752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马志霞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相关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3、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

注册资本:1,28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未来交易安排情况

上述发行对象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亦不存在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8月31日,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公司资产结构对比如下(发行前财务数据取自公司2016年半年报,发行后财务数据假设在2016年半年报的基础上只受本次发行融资的影响而变动):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按本次发行股份总数1,020,408,163股计算,发行前后对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情况如下:

注: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6月30的归属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后的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未来本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包括房地产项目和风电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行业竞争力。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对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修订外,暂无其他修订计划。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及其持股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保持稳定。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七)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黄红云、陶虹遐夫妇。公司不会因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目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上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上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何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电话:0755-83868393

传真:0755-83516266

保荐代表人:白毅敏、胡跃明

项目协办人:章武

项目组成员:林颖、史屹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晓丹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6楼

电话:0755-82492010

传真:0755-82492030

项目组成员:张宁湘、李刚、洪运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朱敏、吴莲花

(四)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

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龙文虎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

电话:023-86218641

传真:023-86218621

经办注册会计师:戈守川、宋军、梁正勇、程兰

六、备查文件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6-108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19号,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239,669,421股,每股发行价格3.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98.83元,扣除发行费用57,912,040.82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4,442,087,958.01元。

截止2016年9月26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6]8-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丙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金额中已扣除保荐承销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201012900156438,截止2016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4,442,087,958.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南川金科世界城一期项目、遵义?金科中央公园城一期项目、重庆?万州金科观澜项目、景峡第二风电场C区20万千瓦风电项目和偿还金融机构借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甲方对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银行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公司存款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胡跃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6-109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19号,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239,669,421股,每股发行价格3.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98.83元,扣除发行费用57,912,040.82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4,442,087,958.01元。

截止2016年9月26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6]8-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四家项目公司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金裕”或“乙方”)、重庆市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骏凯”或“乙方”)、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金科”或“乙方”)及哈密华冉东方景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冉东方”或“乙方”)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丙方”)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以下三家银行均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金额中已扣除保荐承销费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账户开设情况

依据本公司、长城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1201012900156438。该专户仅用于重庆?南川金科世界城一期项目、遵义?金科中央公园城一期项目、重庆?万州金科观澜项目、景峡第二风电场C区20万千瓦风电项目和偿还金融机构借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金科金裕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3242051000185,截止2016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4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重庆?南川金科世界城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金科骏凯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201012300156915,截止2016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1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重庆?万州金科观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遵义金科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201012100156889,截止2016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1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遵义?金科中央公园城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华冉东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023419200243082,截止2016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54,208.7958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景峡第二风电场C区20万千瓦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对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银行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丁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公司存款不得质押。

(三)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胡跃明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丁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丁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金科金裕)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金科骏凯)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遵义金科)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华冉东方)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6-110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权益被动稀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和陶虹遐夫妇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金科控股、黄红云和陶虹遐持股比例由合计31.44%被动稀释为25.44%,累计权益变动达到6.00%。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16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39,669,421股新股。

2016年11月3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完成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由发行前的4,326,260,153股增加至发行后的5,346,668,316股。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由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导致金科控股、黄红云和陶虹遐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情况如下:

注:黄红云持有股份数量包括直接持股和通过银河汇通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金科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黄红云、陶虹遐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25.44%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