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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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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016-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天精工 股票代码:601882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35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精工”、“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

本公司股东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亚洲(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静章、张剑鸣、张静来、钱耀恩及其关联自然人张剑峰、郭明光、刘剑波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东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亚洲(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股东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亚洲(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海天天富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前述扣留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焕卫、赵万勇、童永红、俞鸿刚、周路方、陈云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前述扣留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静章、张剑鸣、张静来、钱耀恩、王焕卫、赵万勇、童永红、虞文贤、曹军辉、俞鸿刚、周路方、陈云承诺:在不违反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宁波金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其获得本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2年6月26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公司利益,本公司股东海天股份、安信香港、实际控制人张静章、张剑鸣、张静来、钱耀恩于2012年9月2日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本公司/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方,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贵公司或贵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拥有与贵公司及贵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它方式控制该等经济实体、经济组织。

如果贵公司及贵公司控股子公司现有、未来的业务与本公司/本人将来控股子公司(除贵公司及贵公司控股子公司外)的业务构成竞争,本公司/本人承诺贵公司有权按照实际情况和意愿,采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公司/本人拥有或控制的构成同业竞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资产;要求本公司/本人在限定期限内将构成同业竞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本公司/本人授予贵公司对本公司/本人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相关业务资产、股权优先购买权及对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贵公司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需要行使该优先选择权,以将本公司/本人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资产和业务全部纳入贵公司。

本公司/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贵公司及贵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从事与贵公司业务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静章等4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操纵、指示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3、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在依法确定损失后,本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依法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5%以上股东海天股份、安信香港、天富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公司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操纵、指示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发行人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3、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在依法确定损失后,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依法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拒不赔偿发行人遭受的损失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款。”

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海天股份、实际控制人张静章、张剑鸣、张静来、钱耀恩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函》,承诺: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追缴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或因有权主管部门就此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遭受损失,承诺人将代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并补偿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5、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证券主管部门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称“事实认定”),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事实认定之日(以下称“认定之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在本次发行时将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东不履行购回该等老股义务的,则本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该等老股。若认定之日本公司已发行并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天股份承诺:“若证券主管部门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购回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东已转让的股份。若证券主管部门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安信香港承诺:“若证券主管部门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若证券主管部门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发行人、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或安信亚洲(香港)有限公司未能依法切实履行赔偿义务的,则由本人履行赔偿义务。”

海天股份、安信香港承诺:“若本公司违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本公司所出具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款,前述扣留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海天股份和安信香港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应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具体承诺如下:(1)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本公司应在开始增持发行人股份前向发行人送达增持股份通知书,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2)双方(指海天股份和安信香港)应积极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比例,但双方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合计应不少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的30%或最近年度双方自发行人收取的现金分红总额,具体金额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若双方未能就资金承担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则海天股份应独自承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费用。(3)本公司、发行人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在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6个月届满后,若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本公司应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若本公司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价义务,则发行人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份金额相等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前述扣留资金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应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具体如下:(1)若海天股份与安信香港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仍未能有效稳定发行人股价时,本人应于海天股份与安信香港实施完毕单次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N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送达增持股份通知书,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2)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届时在任的其他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含税)。(3)海天股份与安信香港、本人、发行人在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实施完毕单轮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6个月届满后,若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本人应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若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前述扣留资金归发行人所有。”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的行业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为实现未来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持续推进业务升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前,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在高端数控机床市场的领先地位,逐步完善高端数控机床的产品系列,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通过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加强日常运营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述规划已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二、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三、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预计2016年全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6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70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1月7日

3、股票简称:海天精工

4、股票代码:601882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52,2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22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资金申购发行的5,22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6年11月7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能控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情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简要情况如下:

1、海天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海天股份持有本公司20,198.6万股,占股份总数的42.99%。海天股份设立于1994年7月30日,注册资本8,700万元,实收资本8,7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静章,注册地为宁波市。

2、安信香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信香港持有本公司19,407.4万股,占股份总数的41.31%。安信香港设立于2007年9月24日,总股本10,000股,已发行股份5,000股,每股面值1港元,注册地为香港。天富企业持有安信香港53.06%的股份,安信维尔京持有安信香港46.94%的股份。

3、海天天富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海天天富持有本公司2,53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5.39%。海天天富设立于2011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2,200万元,实收资本2,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剑鸣,注册地为宁波市。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静章、张剑鸣、张静来、钱耀恩。报告期内,上述四人合计持有海天股份51.13%的股份,直接控制海天股份,通过控制境外投资公司安信维尔京和天富企业间接控股安信香港,在本公司发行上市前间接控制本公司84.30%的股份。本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张静章、张静来及钱耀恩担任本公司董事并由张静章担任董事长;本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上述四人担任本公司董事且张静章担任董事长。上述四人从股权上控制了本公司,并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2、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公司股东股数为51,215户,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2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522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4,698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83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398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628.89万元。根据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39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3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201.11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98元(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07元(按本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

一、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上述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1、经营业绩简要分析

2016年,全球宏观经济继续呈现疲软态势,机床行业持续低迷,下游需求未有明显好转。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76,390.15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增长2.78%。

2、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保持平稳。

3、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17.45%,主要是因为本期经营性应付项目的金额增加所致。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研发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预计2016年全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海天精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说明的议案》;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财务报告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4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