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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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更正补充公告

2016-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2016-070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11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议案11更正为特别决议议案,进行分项表决,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16年10月2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11月11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六楼第三放映厅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1日

至2016年11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发布了《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总工程师、副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副总编辑以及根据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2)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