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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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6—062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公司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一、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国际”)于2016年11月4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1民终560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隆”)因与被上诉人物产国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浙0104民初198号】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唐山兴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并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兴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以前情况

(一)关于物产国际与唐山兴隆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7月15日和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2016-025、2016-045、2016-048号。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6年7月13日,物产国际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4民初198号】,对上述诉讼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物产国际返还款项人民币16,112,38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物产国际支付利息745,868.89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以16,112,387.2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7,950元,由被告唐山兴隆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公司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1民终5608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