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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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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证券代码:600532 公告编号:2016-073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302室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了表决。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崔之火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研究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二)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资料。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三)关于修改《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章程》中涉及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资料。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四)关于公司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三、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74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及相关附属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贷款金额:人民币1.2亿元整

● 贷款期限:24个月

● 公司信托贷款累计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信托贷款0元,信托贷款余额为0元(不含本次信托贷款)。

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7日,山东宏达矿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订《华鑫信托?鑫海13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贷款合同》(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华鑫信托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委托人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为本次借款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信托贷款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0,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华电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旭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84年6月1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

截至2015年末,华鑫信托总资产为449,336.73万元,净资产为346,120.45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为154,730.26万元,净利润为55,430.2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相关担保情况

(一)合同主要条款

贷款人:华鑫信托(甲方)

借款人:宏达矿业(乙方)

1、借款金额:人民币1.2亿元(最终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为准)

2、借款期限:24个月

3、借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贷款利率:前12个月的贷款利率为6.1%每年,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前12个月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满12个月后,委托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动情况适当上浮调整贷款利率。

5、利息结算:乙方按自然季计付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1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到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6、贷款偿还:乙方应于本信托成立满24个月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二)相关担保情况

上海晶茨为本次借款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乙方)

1、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强制执行公证费等);(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公司以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出质人: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质权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乙方)

1、质押股权:甲方以其持有标的股权(3,562.24万股齐商银行股权)及其孳息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乙方为上述质押物上第一顺位且唯一的质押权人。

2、质押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质押期限:质押期限为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期满后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未全部实现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展期,出质人应予配合。本条关于质押期限的约定不影响乙方依法行使质押权。

四、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75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报酬为7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为50万元,内控报告审计报酬为25万元。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成立日期:2011年2月22日

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在2015年度审计工作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会计专业角度开展了审计工作,公司决定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专业能力;该事务所在 2015年度审计工作中,从专业角度为公司提出了相关的管理建议,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四、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76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7日,山东宏达矿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公司拟对《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细则》)、《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细则》)、《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细则》)、《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细则》)、《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9]第77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70000018048677。

现变更为:

第二条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9]第77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57247Q。

二、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现变更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三、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变更为: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日前。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就会议通知方式及/或收到会议通知的时间提出异议,应视作已按时以适当方式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现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日前。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就会议通知方式及/或收到会议通知的时间提出异议,应视作已按时以适当方式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以前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现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日前。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就会议通知方式及/或收到会议通知的时间提出异议,应视作已按时以适当方式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且不高于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总额。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现金分红具体比例,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原《战略委员会细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委员主持。

现变更为: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八、原《战略委员会细则》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现变更为: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九、原《审计委员会细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并主持。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现变更为: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并主持。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十、原《审计委员会细则》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现变更为: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十一、原《提名委员会细则》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现变更为: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十二、原《提名委员会细则》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现变更为: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十三、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细则》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现变更为: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十四、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细则》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现变更为: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十五、原《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 严格限制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现变更为: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6)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原《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10个工作日内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后及时报送山东证监局。

现变更为:

删除此条规定。

十七、原《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五条 经营层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现变更为:

删除此条规定。

十八、原《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3月修订)》因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11月修订)》。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上网公告附件

1、《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1月修订)》

2、《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11月修订)》

3、《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11月修订)》

4、《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11月修订)》

5、《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11月修订)》

6、《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11月修订)》

7、《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2016年11月修订)》

8、《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77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2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302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23日

至2016年11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302室,异地股东可将登记内容邮寄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上海证券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帐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或邮寄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委托书一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8日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