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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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证券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软控股份

股票代码: 002073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仲雪先生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其持股比例因被动稀释而降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2006年10月,公司股票在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2.42%。

2、2009年5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45,000,000股上市,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22.42%减低至19.36%,变动比例为-3.06%,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数未发生变化。

3、2012年1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二级市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90,986股,持股比例由19.36%增加至19.50%,变动比例为0.14%。

4、2015年7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8,423,257股上市,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19.50%减低至17.68%,变动比例为-1.82%,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数未发生变化。

5、2016年1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23,198,417股上市,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17.68%减低至15.42%,变动比例为-2.26%,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数未发生变化。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变;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23,198,417股A股股票,公司总股本由815,468,257股增加至938,666,674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由17.68%被动减少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15.42%,减少了2.26%。

自2006年10月公司股票上市以来,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股份及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被动稀释的影响,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袁仲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4,725,48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8,544,114股、质押股份为63,000,000股。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地址:青岛市郑州路43号。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仲雪

2016年11月6日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仲雪

201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