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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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3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许兴利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刘载望、董事王启锋、独立董事李月东、朱青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朱丹和余海青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中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和议案2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旭坤、刘海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