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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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6-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73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提起管辖权异议及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申请不涉及具体金额。申请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初83号之一】,并将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股权、房产予以解冻、解封,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估计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申请的诉讼背景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于2016年11月4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黑民初83号),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爱建信托、上海鹏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慎公司”),第三人颜立燕、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凌公司”)一案,已由该院立案。

2016年11月4日,公司及爱建信托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初83号之一),该裁定书冻结、查封了新凌公司100%股权、新凌公司位于西藏南路的45套房屋、新凌公司位于陆家浜路的7套房屋、哈爱达公司位于哈尔滨原车辆厂旧址的31套房屋、颜立燕等人位于田林东路的51套房屋。(以上事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6-072号公告)

针对上述情况,爱建信托、鹏慎公司及本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黑龙江高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和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

二、本次申请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被告):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鹏慎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告):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颜立燕

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事实与理由

1、重复提起诉讼

由被申请人(原告)起诉并经黑龙江高院立案的合同纠纷案,其基本事实已经在鹏慎公司与哈爱达公司、颜立燕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民初27号】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19亿元债权系真实、合法,该案目前正值上诉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对业经审理判决的同一事实,被申请人“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并向黑龙江高院提起诉讼,黑龙江高院现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83号重新立案,系构成重复诉讼,敦请黑龙江高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该起诉。

2、恶意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原告无视上海一中院的审理和判决,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重复提起诉讼,且在诉讼立案阶段未提供任何证据、财产保全未提供对担保资产两块土地的评估。被申请人此行为给申请人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蓄意毁坏申请人企业声誉。敦请黑龙江高院严格立案审查及财产保全审查,依法撤销裁定,对原告诉请和保全予以驳回。

3、管辖权存在异议

首先,本案为债券债务性质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范围。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原告所有主张所依托的《最终处置协议》的签署页已明确记载“本补充协议签订于中国上海市”。由于《最终处置协议》最终被《整体框架协议》所覆盖,且双方《整体框架协议》的签约地为上海市长宁区,约定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已依约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履行地在上海,申请人/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根据管辖权条件及级别管辖规定,均应由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请求事项

1、请求黑龙江高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请求黑龙江高院依法撤销《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初83号之一】,并将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股权、房产予以解冻、解封,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及爱建信托目前暂时无法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爱建信托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及爱建信托的正常运营;公司及爱建信托(作为原“哈尔滨信托计划”管理人)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74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建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4日发出,会议于2016年11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董事王均金先生、侯福宁先生、蒋海龙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

如《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而均瑶集团不按相关约定如期参与认购,则均瑶集团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爱建集团支付违约金。根据公司与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达成的一致意向,同意签署《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董事王均金先生、侯福宁先生、蒋海龙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

董事王均金先生、侯福宁先生、蒋海龙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