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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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上午9: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9号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庄浩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6年10月24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00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28%。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0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27%。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3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12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3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庄浩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85,0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 选举张和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85,0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 选举庄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85,0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4 选举龚红鹰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85,0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郭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85,0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 选举高晶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85,0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3 选举黄炳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85,0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3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周承东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3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菖、李侠辉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7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举手表决,一致同意选举白雪婷女士、曹丽敏女士、何卓锴先生、王春晓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周承东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11月9日

附: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白雪婷,女,汉族,197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泉州农业工程学校,大专学历。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任厦门市元龙包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部职员;1998年7月至2002年12月任厦门福龙达彩印有限公司业务部职员;2003年12月起任公司业务部主管;现为公司业务主管、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白雪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曹丽敏,女,汉族,198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历。2004年4月至2007年9月任龙海市公安局户籍协管员,2007年11月起历任公司采购部主管、供应链管理部经理;现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供应链管理部经理。

曹丽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何卓锴,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四川师范学院中文系,大专学历。1998年3月至2004年2月任厦门市正奇彩印制版有限公司输出主管;2005年3月至2007年3月,任职于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2008年5月起任廊坊分公司采购部主管;现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监事、滦县吉宏包装有限公司监事、廊坊分公司采购主管。

何卓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王春晓,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在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业务助理;2016年5月至今在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计划部主管。

王春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0258号

致: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16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年11月9日上午9:00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9号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1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9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股份总数85,000,1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名,所持股份总数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所持股份总数85,00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28%。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6年11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庄浩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张和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选举庄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4、《选举龚红鹰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郭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选举高晶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选举黄炳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5、《关于选举周承东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已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最终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6,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31,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审议通过《选举庄浩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0,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25,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2、审议通过《选举张和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0,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25,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3、审议通过《选举庄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0,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25,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4、审议通过《选举龚红鹰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0,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25,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审议通过《选举郭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0,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25,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2、审议通过《选举高晶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0,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25,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3、审议通过《选举黄炳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0,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25,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6,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股数6,131,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承东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5,006,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高 菖

李 侠 辉

2016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