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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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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16-034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众和债

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17日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发行的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众和债(代码:122110)

3、发行主体: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3.7亿元(“11众和债”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11众和债”债券回售数量为10,000,000元,回售后数量为13.6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6.85%,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85%。

7、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2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本期票面利率为6.85%,每手“11众和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6日;

2、本年度付息日:2016年11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1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众和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众和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QFII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QFII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众和债”的QFII最晚于2016年11月26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后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填写完毕的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公章后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收件人:朱莉敏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邮政编码:830013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

联系人:刘建昊 、陶茜、朱莉敏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传真:0991-6689999

邮政编码:8300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焦希波、赵鹏

联系电话:010-85130499

传真:010-65608440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40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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