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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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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2016-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6-03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答辩举证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九策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前期仲裁及讼诉情况

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本公司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6年10月25日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16-023)、2016年7月12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24)和2016年10月26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6-028)。

针对广州中院对本案的裁定结果,公司已向广州中院和广东省高院书面提出再审申请书,目前尚未收到广州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的立案通知书。

二、恢复仲裁程序情况

2016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恢复通知书》,通知书称:“你方对本会受理的(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案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已被驳回,依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本会决定对本案恢复仲裁程序的进行。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的两天内向本会提交答辩状、证据等材料,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利益。

三、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后续如裁决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事项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因目前处于答辩举证阶段,具体金额尚难以评估。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