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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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6-027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14:30起,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交易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马雷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235,184,1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80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35,062,1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78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0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1,064,6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942,6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0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公司关于发行应收账款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发行应收账款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025)。因中信信托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此本项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34,119,474股回避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与该关联交易无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持股1,064,669股。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2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17%;弃权1,1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2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17%;弃权1,1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6%。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发行应收账款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落实本事项。

2、审议公司关于调整1名董事人选的议案。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24)。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063,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3,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613%;

根据表决结果,选举赵祉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负责人:张炯;

见证律师:麻云燕、石之恒。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