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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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1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6年10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1日(星期三)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9,570,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85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9,568,3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85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0,6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肖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1.1.2选举肖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1.1.3选举HU YUPING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1.1.4选举谢玉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1.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选举刘宁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1.2.2选举周玉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1.2.3选举宁清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上述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郭雪松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2.2选举黄汉龙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上述议案获通过,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将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三届监事会。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56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彭素球、庞明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2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致同意选举曾秀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曾秀清女士简历

曾秀清女士,1967年8月生,大专学历。1987年参加工作,先后供职于香港共同实业有限公司统计部,利得威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1994年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出纳、银行会计、资金主管,现任公司财务副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曾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656,000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曾秀清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