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控股子公司大为制焦、大为焦化重整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84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控股子公司大为制焦、大为焦化重整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23日,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维股份”)收到控股子公司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制焦”)通知,大为制焦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5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受理申请人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安装公司”)对大为制焦的重整申请,《决定书》中指定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大为制焦管理人(以下简称“大为制焦管理人”)。同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焦化”)通知,大为焦化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受理申请人第二安装公司对大为焦化的重整申请,《决定书》中指定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大为焦化管理人(以下简称“大为焦化管理人”)。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及延期表决的情况,大为制焦债权人会议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大为焦化债权人会议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大为制供气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司2016年11月9日发布的临2016-081号《*ST云维关于控股子公司大为制焦、大为焦化重整事项进展的公告》)。经两公司管理人申请,昆明中院同意对两公司表决未通过的债权组进行二次表决。二次表决特别说明:如在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前管理人未收到表决票且该债权人已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依法行使表决权的,管理人将视其已参加二次表决并行使表决权,并根据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的表决票进行统计;如在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前管理人未收到表决票且该债权人未出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视其未参加二次表决。(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0日发布的临2016-082号《*ST云维关于控股子公司大为制焦、大为焦化重整事项进展的公告》)。大为制焦与大为焦化二次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2日(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二次表决结果如下:
一、大为制焦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结果
大为制焦普通债权总额为3,925,319,278.49元,有表决权债权人334家,参加表决328家。其中,309家普通债权人在二次表决中重新提交表决票,19家普通债权人未重新提交表决票但已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会议,视其已参加二次表决,根据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会议上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同意《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311家,占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总人数的94.82%,超过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619,731,544.42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92.22%,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大为制焦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
鉴于大为制焦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大为制焦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昆明中院裁定批准《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
二、大为焦化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结果
大为焦化担保债权总额为104,055,264.79元,有表决权担保债权人1家。该担保债权人参加大为焦化二次表决并同意《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占有表决权的担保债权总人数的100%,超过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04,055,264.79元,占担保债权组债权总额的100%,超过担保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大为焦化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
大为焦化普通债权总额1,945,328,268.14元,有表决权债权人229家,参加表决227家。其中,215家普通债权人在二次表决中重新提交表决票,12家普通债权人未重新提交表决票但已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会议,视其已参加二次表决,根据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会议上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同意《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220家,占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总人数的96.92%,超过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688,171,254.28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86.78%,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大为焦化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
鉴于大为焦化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大为焦化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昆明中院裁定批准《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将根据大为制焦、大为焦化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披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