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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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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2016-085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7楼70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凡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斌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及子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杰群、郭其岑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86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328,311.4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影响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西焦化”)近日收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云25民初156号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其已受理五冶集团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冶集团”)起诉公司子公司泸西焦化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年10月18日

受理时间: 2016年10月18日

诉讼机构名称: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蒙自市凤凰路

原告: 五冶集团

被告: 泸西焦化

二、根据五冶集团提交到法院《民事起诉状》,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30日,五冶集团与泸西焦化签订了《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备煤和炼焦分厂机械、电仪设备维修管理服务承办合同》,约定泸西焦化的备煤和炼焦分厂机械、电仪设备维修保养事宜由五冶集团承包进行维修管理服务,承包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后因泸西焦化资金问题,造成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使泸西焦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于2016年8月26日终止承包合同。2016年8月31日,五冶集团向泸西焦化出具《应收账款对账函》,该函明确截止2016年8月31日,泸西焦化应付未付承包款为人民币14,845,376.98元。

2、诉讼理由

五冶集团认为:经其多次向泸西焦化催款,泸西焦化仅向五冶集团支付了服务承包款10万元,剩余服务承包款14,745,376.98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0月18日仍未向其支付,也未退还其向泸西焦化缴纳的治安风险抵押金5000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00元,泸西焦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泸西焦化向五冶集团支付服务承包款14,745,376.98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泸西焦化向五冶集团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服务承包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574,934.51元(按4.35%/年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30日);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泸西焦化向五冶集团退还其缴纳的5000元治安风险抵押金和3000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泸西焦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15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初156号应诉通知书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87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下达(2016)云01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名“云南圣乙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8月更名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中指定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了临2016-053号《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经昆明中院决定,云维股份将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鉴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日发布了临2016-077号《关于召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临2016-078号《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于2016年11月11日发布了临2016-083号《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说明》。现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表决时间

i. 现场会议时间: 2016年11月16日14:00。

ii.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15:00至2016年11月16日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云南省曲靖市锦怡花园酒店锦怡花园酒店1号会议厅(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子午路新广电大楼北楼)。

4、 会议出席对象

截至2016年11月7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5、 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股东出现重复表决的,无论采取哪种表决方式,均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详见2016年11月1日披露的《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 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 登记时间:2016年11月15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2、 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登记办法: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机构股东登记办法:机构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其他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提供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印章)。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6年11月15日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 登记地点:云南省沾益区花山街道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云维办公楼511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4-3068588、3065539

传真号:0874-3065519

邮政编码:655338

联系人:桂腾雷、潘丽

4、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若出现重复投票,均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 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 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 (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五、 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桂腾雷、潘丽

联系地址:云南省沾益区花山街道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云维办公楼511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4-3068588、3065539

邮政编码:655338

2、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与食宿费自理。

3、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出资人组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 风险提示

公司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为高效推进云维股份重整程序,均衡保障债权人、出资人等多方主体在重整程序中的利益诉求,管理人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若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管理人将与出资人组协商,并另行通知再次表决时间。若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但《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若《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云维股份破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慎重表决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授权委托股东对上述审议议案选择“赞成”、“反对”并在相应表格内划“√”,并且只能选择一项,多选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并盖章):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88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控股子公司

大为制焦、大为焦化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于2016年8月2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安装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制焦”)及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焦化”)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大为制焦管理人,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大为焦化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大为制焦、大为焦化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临2016-084号《关于控股子公司大为制焦、大为焦化重整事项进展的公告》)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大为制焦管理人、大为焦化管理人分别于2016年11月13日向昆明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2016年11月14日,大为制焦管理人收到昆明中院送达的(2016)云01民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大为制焦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大为制焦重整程序;大为焦化管理人收到昆明中院送达的(2016)云01民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大为焦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大为焦化重整程序。

一、(2016)云01民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6年11月14日,昆明中院发出(2016)云01民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16)云01民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6年11月14日,昆明中院发出(2016)云01民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风险提示

按照《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大为制焦、大为焦化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