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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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四)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6-056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7年1月11日9时30分开庭审理。

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后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被传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传事由:开庭审理

案号:(2016)粤03民初2318号

应到时间:2017年1月11日9时30分

应到地点:第二十二庭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200000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

2003年,案外人洛阳市证券公司(下称洛阳证券或五洲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12亿元,并更名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包括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前锋公司)在内的8家单位被核准为五洲证券的新增资股东,其中前锋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8700万元。

2004年2月,洛阳证券因增资扩股需要,在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下称福田支行)处开立了102061591010000026账户(下称验资户)用于收缴新增股东的出资款。

2004年3月3日、3月5日,前锋公司分两笔银行汇款向验资户汇入出资款共计人民币8700万元(证据1、2)。

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称河南监管局)“证监发〔2005〕153号”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证实,前锋公司汇入验资户的8700万元出资款,分别于2004年3月4日、3月5日,被洛阳证券与福田支行非法转出验资户,直接挪至福田支行控制的广东发展银行2340203保证金账户(证据3)。

调查报告还证实,2004年3月2日至同年3月15日间,五洲证券的各新增资股东向验资户汇入的增资款,全部被非法转出验资户,其中绝大部分被非法挪至福田支行的广东发展银行2340203和广东发展银行2340299保证金账户中,“用于福田支行为深圳市中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或申请半年期贷款”的资金质押担保。

2004年3月15日和同年3月16日,福田支行为掩盖其将五洲证券的各新增资股东的出资款非法转出验资户挪至该行2340203、2340299保证金账户的事实,在出具给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证函中(证据4),作出虚假证明,伪称前锋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出资款仍在该验资户中。

2004年6月7日,在河南监管局依法对五洲证券增资资金是否到位进行行政审查时,福田支行又作虚假证明,伪称洛阳证券在验资户增资扩股资金到位人民币430350000.00元,且“洛阳证券公司在我行尚未开立客户账户,不存在担保抵押情况,公司处在增资注册过程,以上我行已给予冻结”,欺骗行政主管机关。后经河南监管局调查查明:“2004年6月5日,广发验资户余额仅为33,673元”(调查报告第5页第8行)。

2010年12月27日,五洲证券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前锋公司和福田支行提起的诉讼中称:在验资当日前锋公司的验资款已经流出026验资户,前锋公司构成不实出资,应履行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福田支行在验资过程中出具虚假的资金证明,应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五洲证券撤回对福田支行的起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判决,判决前锋公司应支付8700万出资款及相应利息。前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4)民二终字第2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证据6、7)。

2015年2月,前锋公司收到五洲证券《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五洲证券已将前述生效判决项下的债权本息转让给北京协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协信公司)。

2016年2月,前锋公司与协信公司经协商,达成《债权清偿协议书》,确认协信公司对前锋公司的具体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400万元。协信公司同意前锋公司在向其清偿人民币6000万元后,放弃其余11400万元的债权。前锋公司已开始履行《债权清偿协议书》的债务清偿义务(证据8、9、10)。

前锋公司认为,福田支行与洛阳证券恶意配合,故意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验资帐户“只收不付”的管理规定,违规将前锋公司注入的人民币8700万元出资款转出验资户,并挪至福田支行处的2340203保证金账户,用于福田支行为其客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或申请半年期贷款的资金质押担保,从中图利。福田支行的侵权行为,是前锋公司注入验资户的人民币8700万元出资款能够被违法转出验资户,并导致前锋公司无辜被法院判决承担再次出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后果的决定性因素。

综上,前锋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受福田支行的侵权行为所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福田支行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向贵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请予以采纳,以维护前锋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本案有关情况

(一)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22号《关于诉讼的公告》。

(二)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8月9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32号《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一)》。

(三)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9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已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需对该管辖异议依法进行审查、裁定,故先电话通知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予以改期,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38号《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二)》。

(四)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临2016-04号《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三)》。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粤03民初2318号】;

二、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6-057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4200万元。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根据公司日常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有资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银行理财产品品种选择安全性高、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临2016-046号))。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

(一)银行理财产品有关情况

1、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

2、产品代码:0191120108。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产品风评级:极低风险产品(1R)(本评级为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5、产品成立日:2012年6月28日。

6、产品到期日:持续运作,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

7、产品投资起点金额:5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单位递增。

8、产品开放期:2012年6有29日至产品提前终止日

9、产品的申购和赎回:1、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赎回申请受理时间为理财产品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申购申请受理时间不受上述限制。2、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申购申请为实时扣款(扣款后不再计付扣款资金的活期利息),但理财收益的计算起始时间为申购申请确认当日(含)。若投资者在工作日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则申请将于当日得到确认,若投资者在工作日非交易时间或非工作日提出申购申请,则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得到确认。3、购回的确认和到帐时间:赎回申请即时获得确认,理财收益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赎回确认日当日(不含)。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本金即时到账,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应得理财收益于赎回确认日划转至投资者清算帐户。4、赎回份额要求: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万份,单笔明细的最低持有份额为500万份,投资者的每笔申购金额分别生成申购明细,每笔金额不得低于投资起点金额。投资者可对每笔申购成功的记录进行全部或部分赎回。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后,若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经系统确认后少500万份,投资者应申请全额赎回理财产品,否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5、巨额赎回:本理财产品存赎期间,若任一工作日赎回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规模的30%时,即为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当日赎回申请,投资者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发起赎回申请,并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及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comm.com,下同)进行公告。

10、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产品以客户的每笔认/申购为单位累计其存续天数,客户赎回时,按照赎回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和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理财收益。实际存续天数:自收益计算起始日(含)起至收益计算截止日(不含)的天数。

存续期限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对应关系如下:

银行将根据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各档次预期年化收益率,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实际年化收益率以银行公布的为准。客户所能获得的理财收益以银行按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计算并向客户实际支付的为准,该等理财收益最高不超过按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本产品相应期限档次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理财收益。

11、计算理财收益基础天数:365

12、理财益计算方式:已确认赎回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投资期限)/365。

每1份为一个理财收益计算单位,每理财单位所获理财收益的金额按

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收益计算起始日:自申购申请得到确认当日(含)开始计算理财收益。

14、收益计算截止日:1、赎回:赎回份额的收益计算截止日期为赎回确认日(不含)。2、产品提前终止:产品提前终止日(不含)。

15、产品提前终止的到帐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为到账日。银行将不迟于到帐日支付客户应得理财本金或应得收益。

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自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起至到帐日期间不加计理财收益,亦不对该等资金计付利息。

16、产品费用:其中:

1、托管费率:0.05%/年,按月收取;

2、投资管理费:银行以产品投资运作所得为限,按照理财产品

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费用后(如有),向客户支付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在支付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后仍有盈余的,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归银行所有。

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收费项目、标准、条件、方式等具体收费内容,银行下调收费标准,将提前在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公告;银行设定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或调理收费条件、方式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将提前在门户网站或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若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理财产品协议。如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理财产品协议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二)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1、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交通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本次出资42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9.24%。

二、该理财产品主要风险揭示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二)利率风险: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于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利

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除产品协议另有约定,投资期限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内允许赎回的,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四)投资风险:客户只能获得理财产品明确约定的理财收益。除产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六)再投资风险:在产品终止后进行再投资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本产品收益率的状况。

(七)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帐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comm.com,下同)或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八)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至理财产品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理财产品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帐户。

(九)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预期收益,理财收益甚至可能为零,届时理财资金按照照产品到期时的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分配按先应得理财本金后应得理财收益的顺序进行。产品到期时,如实际现金资金不足分配客户理财本金的,银行保证向客户支付理财本金,理财收益为零;产品到期时,如实际现金资产分配客户理财本金后有剩余的,以剩余资金为限分配理财收益。理财产品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追偿所得的全部资金将在扣除银行垫付给客户的理财本金(如有)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资金继续向客户进行分配。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着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严格把关、谨慎决策。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类型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所有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五)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以自有资金适度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23100万元(含本次),余额为4200万元。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订的《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协议》;

二、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